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左传超 吴羽娴)出于公共安全考虑,电力公司往往会对高压线附近超出安全高度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那么种植树木的个人或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0年,某林木培育公司(以下简称林木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向该合作社承包139亩土地种植芦荟、仙人掌蜜果及多种高效新品种,承包期限为30年。
2000年-2002年,某电力公司取得投建批复并施工建设了该村案涉土地上方高压线路。多年后,林木公司培育的苗木已经成长为参天大树,电力公司在巡查中发现树木的高度已影响到高压线路安全,于是要求林木公司自行修剪,但林木公司以种植的树木系金丝楠木、降香黄檀等名贵树种为由拒绝。2018年7月4日,经协商电力公司自愿赔偿修剪108棵树木的损失共计3.24万元给林木公司。
此后,在2022-2023年期间,电力公司又陆续新修剪了林木公司种植的1000余棵不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规定的树木。林木公司与电力公司就该批树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损失46万余元。
审理中,林木公司称案涉黄檀、金丝楠木就是承包合同约定的高效新品种,枣树、桃苗、葡萄苗有小部分套种在金丝楠木和黄檀当中,大部分种植在大棚中,均种植于2000年,在架设高压线路之前,之后没有补种过,电力公司修剪行为侵害其合法财产,应予以赔偿。
电力公司辩称案涉电力设施及线路施工时,林木公司所承包土地种植的是芦荟、火龙果等低矮作物,案涉黄檀、金丝楠木系林木公司之后所移栽,林木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电力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之所以与林木公司签订2018年7月4日的协议书,是因当时案涉树木距离线路太近,非常紧迫,多次协商未果便无奈给予了上述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作为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的企业,承担着可持续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的社会职责,电力公司系在发现案涉树木距离电力线路过近,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对案涉树木进行修剪,系维护受益人为不确定多数的公共利益。
经查,2011年,林木公司与该村村委会也有两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该案中提交的书面材料载明铁塔建造系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2008年7月3日电力公司对因修建电力设施而搬走树木给予了林木公司13万余元的补偿款,故案涉电力线路应在2008年建成且已给予补偿;且林木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2008年、2009年天灾损失报表列明受损作物为仙人掌蜜果、大枣树等数量近50万株的苗木,均未提及黄檀、金丝楠木,原告亦称受灾后补救过程中确实改种了一些作物。
而本案中林木公司所作陈述与之相悖,本案中林木公司称2000年一次性种植后未补种,枣树、桃苗等套种在黄檀、金丝楠木之间,在承包地全部被淹没致使大批苗木死亡的情况下,林木公司称黄檀及金丝楠木基本没有损失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案涉电力线路及设施建成在先、林木公司种植案涉黄檀及金丝楠木在后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最终,太仓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木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林木公司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太仓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承认公共利益亦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实现。因此,作为合法公民,应当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包容、相互促进,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权利,应避免侵犯公共利益,更不得突破边界实施滥用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