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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货不对板”怎么办 开发商被判赔偿5万元

字号: 2025-03-03 09:06 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小兵实习生鞠楠通讯员乐辉)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往往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等渠道了解房屋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购房决策

  本报讯(记者王小兵实习生鞠楠通讯员乐辉)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往往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等渠道了解房屋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购房决策。然而,当开发商的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差异时,极易引发纠纷。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样板房与交付房不符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6月,王某到某开发商售楼处看房,开发商对外展示的下叠户型样板房中,地下室的采光井在一面墙体上存在上下两扇玻璃。王某看了样板房、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后,因地下室采光、通风良好,对该下叠户型比较满意,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王某收房时,发现采光井仅有上面一扇玻璃,原样板房下方玻璃处在实际交付的房屋中为墙体,影响了地下室的采光及通风,而开发商并未对样板房采光井和实际交付的采光井存在的差异进行明确告知。王某认为开发商违约,便起诉到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采光井的样式及大小直接影响地下空间的通风及采光效果,而地下空间的通风、采光的情况往往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及户型的选择,同时也会影响购房者是否接受开发商预售房屋的价格。在开发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预售时就实际交付的采光井与样板房的采光井存在明显差异进行明确的说明及告知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的采光井应当与样板房相同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判断,样板房采光井的样式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采光井与样板房不一致,构成违约。法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面积,采光井的大小,通风、采光的影响程度及对房屋整体使用的影响程度,房屋的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开发商赔偿购房者违约损失5万元。

  太仓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开发商对外发布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对外展示样板房时需谨慎,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充分、准确、完整的信息,不能简单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避己方的告知义务。购房人在购房时,既要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也要具有证据意识,保留好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照片、沙盘照片等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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