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记者 王小兵 苏报通讯员 王涛 王丙玉
最近,在苏州工业园区检察机关的介入下,张桐与现任丈夫陈宇在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完成了离婚申请,从而使一场行政争议案得到了妥善化解,维护了婚姻自由。
此前,张桐与前夫刘兴由于存在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张桐与陈宇的婚姻是否有效,所以无法受理两人的离婚申请,从而引起行政争议。
重复登记结婚,离婚遇麻烦
张桐与陈宇曾是一对恩爱夫妻,2019年,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2022年,双方因生活存在矛盾而协商离婚。可是当他们来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却遭到了拒绝。婚姻登记员告诉张桐,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张桐有两次与另一名男子刘兴的婚姻登记记录。由于存在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张桐与陈宇的婚姻是否有效,所以无法受理两人的离婚申请。
这一番解释让张桐回想起事情的缘由。这名名叫刘兴的男子是张桐的前夫。2011年,张桐与刘兴在老家登记结婚,而后便前往外地工作生活。2015年,二人发现结婚证遗失,生活存在诸多不便,便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登记结婚。2017年,张桐与刘兴感情破裂,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张桐遇到了现任丈夫陈宇,便与陈宇领了证。现如今,张桐与丈夫陈宇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想要再次离婚。
张桐万万没想到,自己的重复登记竟然惹来如此大的麻烦。
检察介入,抽丝剥茧理清关系
为了离婚,张桐多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均遭到了拒绝。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张桐与刘兴在第二次办理婚姻登记时隐瞒了自己曾经登记结婚的情况,同时,在2019年时,因婚姻记录尚未补录到全国系统等历史遗留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未发现之前存在两次登记的情形,张桐与陈宇的婚姻这才登记成功。两人的婚姻登记过程存在瑕疵,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认定他们的婚姻效力,所以无法受理离婚申请。
为妥善有效处理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找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共同开展行政纠纷化解工作。
本案的关键是张桐与刘兴的重复登记结婚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承办检察官经过调查后发现,2015年时,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尚未进行联网,婚姻数据没有实现共享。张桐与刘兴的两次婚姻登记在不同省份,因查询不到已婚数据,婚姻登记机关误以为二人系初次领证,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
那么,两人的重复登记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承办检察官认为,首次结婚登记一经作出,若无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之前,应视为婚姻关系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张桐与刘兴虽然登记了两次结婚,但第一次登记合法有效,后续的重复登记结婚行为是一次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能改变或否认双方首次婚姻登记的效力。
离婚申请成功受理,案结事了矛盾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承办检察官认为,公民的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同属婚姻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原则上不应具有可逆性。张桐与刘兴已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办理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终结。张桐在离婚后与陈宇登记结婚,双方缔结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受理张桐与陈宇的离婚申请。
在厘清本案法律关系后,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婚姻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2年6月,承办检察官收到来自婚姻登记机关的消息,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他们已受理了张桐与陈宇的离婚申请。张桐与陈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检察机关与婚姻登记机关的感谢。
据了解,园区检察院目前已在劳动者讨薪、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多领域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探索,通过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参与矛盾化解与社会综合治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用心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本文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