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苏州地区MCN产业良性发展,近日,《新经济业态下MCN机构与网络红人法律关系》研讨会成功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苏州市MCN产业联盟组织,苏州市委网信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相关领导,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参加。
苏州市MCN产业联盟秘书长薄一峰主持会议。
会议上,多方就MCN机构与红人双向法律关系融合分立的实践展开深入讨论。
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沈军芳指出,网络红人、带货主播等新工作形态从业者,难以简单归入“独立”或“从属”劳动性质,对此,她提到了去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认为从苏州劳动法庭司法实践看,应当坚持“双保护”司法理念对待处理新业态用工纠纷,在为从业者提供用工权益保护同时,促进新业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在区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探索、适用相应规则,并为行业协会、所属企业在行规制定、合规用工等方面提供法律指引与帮助,共同促进包括网红经济在内的新业态经济在苏州更好发展。
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处长曹隽也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发表了看法,并提到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重点聚焦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补齐新就业形态制度短板。
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栾国雳表示,网络直播虽然是新兴行业,但也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约束。MCN机构与网络红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经纪合作关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矛盾纠纷发生后因为关系不清、权利义务不明出现法律风险。
苏州市文广旅局产业处副处长丁昊提到,打造“网红主持人”的广电MCN模式,并对这种新型法律关系红人发表了见解。
苏州市MCN产业联盟成员大禹网络、百工匠心、大向传媒则从MCN实践出发,探讨机构与红人合作关系的有利方向。
依据会议内容,后续苏州市MCN产业联盟将发布MCN机构与示范性合作协议文本,规范苏州地区MCN行业标准,明确界定MCN机构与红人法律关系,并按照现实情形细化权利义务。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无论发展多快,包括MCN机构在内的网红经济,需要始终行进在规范化、专业化轨道上,不断强化行业自身建设、法律环境建设,为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未来,苏州市MCN产业联盟将继续发挥导向作用,积极传播苏州好声音,弘扬正能量,营造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网络舆论氛围,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成长,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