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小兵实习生鞠楠通讯员朱嘉诚)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财产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面对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时,开始寻求法律的庇护。然而,离婚后“被负债”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给女性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挑战。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件,通过审慎审查,坚决避免女性无辜“被负债”,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被告张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就共同财产分割,张某负有向朱某给付近600万元的义务。两原告分别为张某的父亲、姑姑。三人于2006年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因张某投资,向两原告借款,两原告享受设立后公司50%的分红款的权利。两原告认为其与张某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受了投资的某公司至少1000万元的分红,故主张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分红款500万元。张某完全认可两原告的主张。朱某则认为协议各方不构成股权代持关系,自己并非公司股东,不享有分红款。两被告的共同财产处理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院依法追加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公司陈述在经营过程中,两原告从未主张过隐名股东权利。法院为调查公司分红情况,责令各当事人提交利润分配前后股东会决议、分红税务缴纳情况,但未有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并未明确张某为两原告代持在某公司中的股权,也未有关于股权代持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法认定两原告投资代持第三人公司的关系。张某虽自认进行了分红,但未能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红程序的证据,在无法认定存在分红款的前提下,即使协议真实也达不到两原告主张权利的条件。就被告张某的自认,本案系因两被告离婚而起,张某负有向朱某给付款项的义务。结合两原告与张某存在亲属关系及现有证据,张某的自认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对张某的自认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张某甲、李某乙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后,不少当事人遭遇“被负债”的困扰,面对其并不知晓的借贷、股权代持等法律关系,贸然以当事人的自认机械判决,不利于通盘考虑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权利。本案中,法院审慎核查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内容、公司分红流水,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进行统筹考虑,以穿透思维对各方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并就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自认不予认可,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婚姻结束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夫妻一方尤其是妇女无辜“被负债”的情形,为保护妇女权益铸就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